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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类别
项
指标
要求
方法
性质
一、水生态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当地降雨形成的径流总量,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在低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降雨量时,海绵城市建设区域不得出现雨水外排现象。
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雨水排放口、关键管网节点安装观测计量装置及雨量监测装置,连续(不少于一年、监测频率不低于15分钟/次)进行监测;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降雨数据、相关设计图纸、现场勘测情况、设施规模及衔接关系等等进行分析,必要时通过模型模拟分析计算。
定量(约束性)
2
生态岸线恢复
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城市河湖水系岸线、加装盖板的天然河渠等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要求,恢复其生态功能。
查看相关设计图纸、规划,现场检查等。
定量(约束性)
3
地下水位
年均地下水潜水位保持稳定,或下降趋势得到明显遏制,平均降幅低于历史同期。
年均降雨量超过1000mm的地区不评价此项指标。
查看地下水潜水水位监测数据。
定量(约束性,分类指导)
4
城市热岛效应
热岛强度得到缓解。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夏季(按6-9月)日平均气温不高于同期其他区域的日均气温,或与同区域历史同期(扣除自然气温变化影响)相比呈现下降趋势。
查阅气象资料,可通过红外遥感监测评价。
定量(鼓励性)
二、水环境
5
水环境质量
不得出现黑臭现象。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且优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当城市内河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主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
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定量(约束性)
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或不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
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定量(鼓励性)
6
城市面源污染控制
雨水径流污染、合流制管渠溢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1.雨水管网不得有污水直接排入水体;2.非降雨时段,合流制管渠不得有污水直排水体;3.雨水直排或合流制管渠溢流进入城市内河水系的,应采取生态治理后入河,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低于地表IV类。
查看管网排放口,辅助以必要的流量监测手段,并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定量(约束性)
三、水资源
7
污水再生利用率
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立方米和XX区内水体水环境质量低于IV类标准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0%。再生水包括污水经处理后,通过管道及输配设施、水车等输送用于市政杂用、工业农业、园林绿地灌溉等用水,以及经过人工湿地、生态处理等方式,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地表IV类要求的污水厂尾水。
统计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中水站等)的污水再生利用量和污水处理量。
定量(约束性,分类指导)
8
雨水资源利用率
雨水收集并用于道路浇洒、园林绿地灌溉、市政杂用、工农业生产、冷却等的雨水总量(按年计算,不包括汇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量和自然渗透的雨水量),与年均降雨量(折算成毫米数)的比值;或雨水利用量替代的自来水比例等。达到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目标。
查看相应计量装置、计量统计数据和计算报告等。
定量(约束性,分类指导)
9
管网漏损控制
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12%。
查看相关统计数据。
定量(鼓励性)
四、水安全
10
城市暴雨内涝灾害防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奖励机制
1.对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须建立按效果付费的绩效考评机制,与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相关的奖励机制等;
2.对于政府投资建设、运行、维护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须建立与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相关的责任落实与考核机制等。
查看出台的政策文件等。
定性(约束性)
17
产业化
制定促进相关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
查看出台的政策文件、研发与产业基地建设等情况。
定性(鼓励性)
六、显示度
18
连片示范效应
60%以上的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形成整体效应。
查看规划设计文件、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现场查看。
定性(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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