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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2]87号 2002年3月19日
各市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省政府同意、鲁政办发[1997]62号文中第四条第(一)款“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标准》([1992]价费字37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幅度最高不超过30%,在此幅度内可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行确定”的规定及省物价局、建委[1993]鲁价涉字第56号文件及相关附件同时停止执行。
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计价格[2002]10号
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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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1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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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计费额>***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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