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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XXX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治市 培训学校。
(进行学校名称核准或者名称自主申报避免重复。名称须符合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或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
学校住所: (地址应当详尽: 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学校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与终生发展奠基,立德树人,自强不息。(须载明: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学校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学校支持配合在本单位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违纪党员。
第六条 学校自愿接受*_**、教育局、民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班级数、人数等。
第八条 办学层次: 。
第九条 办学形式: 。
办学范围: 。
招生对象: 。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培训、函授、远程教育等。办学范围指小学、初中、高中)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理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五人以上;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 首届理事、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理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人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1/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 担任。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 (大于2)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理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
学校出资情况如下(与验资报告一致):
1.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
2.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
3.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理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经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此处可增加条款,后续条款序号依次变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个人举办者签名、按指模:
法人举办者盖章并且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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