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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农业技术人员是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聚焦提高农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为农服务。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农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阶段发展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避免急功近利,营造注重实绩、潜心钻研的制度环境,促进农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素质提升。
3.坚持科学评价。完善农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体系,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职称评审与农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增设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2.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主要面向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符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在鼓励和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农村基层、服务“三农”等方面的作用,畅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渠道。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不再统一组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
3.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4.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农业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视同具备相应低一级职称。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且符合相应学历资历条件,在申报评审兽医师职称时,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技术、新产品、新方法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能够指导实施农业农村技术推广的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推广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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