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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环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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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地质环境监测和灾害防治中心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市地质环境监测和灾害防治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含规定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条 综合股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务,包括固定资产采购需求的提出,以及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分配、统计、管理、核销等。负责固定资产采购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固定资产采购经费的保障和服务,开展固定资产管理的月报和年报。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需求,应由各股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市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局相关会议集体决策通过。

第四条 经审批或集体决策批准同意采购的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范围内的,严格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实施。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范围内的,应在提交审批或集体决策时,由市局和中心一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产,比照领用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领用或使用股室主要负责人,是本股室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股室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使用和交还工作。固定资产领用或使用人,应爱护领用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应自工作调动和退休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周内,办完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办结的,综合股不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相关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含调拨、出租、出售、捐赠、报废等)和维修,由综合股按规定程序实施。因工作原因确需集中调拨固定资产的,各股室和领用人或使用人,应无条件服从。固定资产实物,由综合股组织实施不定期清查和年度盘点。年度盘点为每年12月下旬实施,各部门填写《安庆市国土空间规划编研服务中心固定资产调查表》报综合股,综合股进行核对,并形成年度盘点报告,报告给市局,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或不完善的,执行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参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综合股负责解释。涉及的相关表格,由综合股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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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2-05-17 12: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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