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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等级裁判员培训和考核流程以及裁判员讲师的认证和工作职责,根据《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晋级)培训大纲(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培训应遵循现代田径运动的发展规律,严格执行《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国田径协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各等级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培训过程应遵循培训教学规律,培训内容应依据《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晋级)培训大纲(试行)》规定要求,旨在全面提升裁判员执裁水平,促进竞赛组织工作的安全、公平、有序、顺利开展。
第四条 中国田径协会负责对我国田径等级裁判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管。世界田联所属的国际级裁判员培训按照世界田联及中国田径协会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田径协会主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协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田径主管部门”)、或经授权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举办的各类各级田径裁判员培训。
第二章 讲师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 担任裁判员培训的讲师应具有裁判员讲师资格,中国田径协会及各级田径主管部门负责讲师选派。
第七条 举办国家级及以上等级的裁判员培训班,讲师应具备中国田径协会高级裁判员讲师资格,并由中国田径协会选派;举办国家田径一级裁判员培训班,讲师应具备中国田径协会中级裁判员讲师资格,可由中国田径协会或省级田径主管部门选派;举办国家田径二级、三级裁判员培训班,讲师应具备中国田径协会初级裁判员讲师资格,并由相应田径主管部门选派。国家一级裁判员培训班的讲师选派情况,应按年度向中国田径协会报备。
第八条 各级裁判员讲师的管理按照《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讲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中国田径协会制定国家级裁判员年度培训计划。国家级以下等级裁判员培训由各级田径主管部门或经授权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培训开始前,中国田径协会或各级田径主管部门应确定承办单位并制定培训计划,内容应包含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参培人数、所需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 培训班承办单位的组织工作流程:
(一)下发培训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讲师名单、学员名单、培训的目的、内容安排、考核(如有)标准、培训时间、地点、服装和装备要求、食宿、交通、其它经费规定及相关联系人等。
(二)落实培训保障。主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场地设施、培训和考核方式、培训课程表、安全防范、医疗预案及处理突发情况等。
(三)开展培训课程。依据《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晋级)培训大纲(试行)》要求,确定裁判员培训的形式和课时并准备培训教材。国家级及以上、国家一级裁判员培训教材须由中国田径协会审定或认可。培训应着重提高学员的思想认识程度、掌握规则程度、运用规则能力、场地器材熟悉程度、竞赛组织能力及执裁能力和水平等。
(四)评估培训效果。评估方式包括:收集并汇总学员和讲师对培训及考核情况的反馈意见,做好培训效果的综合评估,将培训总结及意见上报至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管理机构。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等级培训班考核办法和方式遵循《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员(晋级)培训大纲(试行)》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裁判员讲师资格培训将对规则运用、视频判罚、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章 培训资格及规模
第十四条 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国家级及以上等级的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学员资格按照《中国田径协会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培训班并负责筹集组织经费。
第十七条 中国田径协会及各级田径主管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班可适当收取费用作为培训组织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资料、讲师酬金、场租费等)。收费标准如下:
培训级别
收费标准
国家级及以上
不超过2000元/人
国家一级
不超过1500元/人
国家二级
不超过1000元/人
国家三级
不超过800元/人
各地应视当地生活标准、消费水平在以上标准范围内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制定优惠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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