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
(2018年11月21日**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四章 家庭与社会责任
第五章 处置与惩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良好的教育环境,推动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本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 通过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
(一)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
(二)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
(三)多次索要财物的;
(四)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
(五)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
(六)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
第三条? 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应当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预防与惩戒相结合,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纳入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工作。
第五条? 新闻媒体和其他媒体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宣传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章? 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预防校园欺凌列入学校思想道德、法治、心理健康、安全等教育的教学计划,并对学校落实教学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和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创建标准,加强对学校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和学校校长、教职工的在职培训;
(四)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五)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对校园欺凌进行研究分析,提出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对策,推广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成功经验;
(六)办好专门(工读)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继续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职业学校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并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在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报警点或者治安岗亭;在中小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及时制止、处理涉及校园欺凌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人民法院、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公安机关向前款规定的学生的监护人出具告诫书,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学生的监护人进行查访,监督其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
学生的监护人(家长)拒绝配合或者干扰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教唆、胁迫、引诱、帮助学生实施校园欺凌,或者侵犯学生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由用户“ywgjf1994”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