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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
鄂建办〔2019〕81号
各市、州、直管市、*_**(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精神,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打造湖北建筑业企业品牌,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重新确定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并实施相关扶持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培育企业的确定
(一)基本条件:取得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XX市企业2018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1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超过8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XX市企业2018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2.近两年内获得过1次市(州)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3.从2017年1月至今,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4.未发生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5.在**_*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且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报表。
6.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XX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企业注册地的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和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一律不纳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2.推荐。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进行综合考评,在规定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附件2)。
3.公示。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汇总被推荐企业名单后,报省住建厅审查备案并发布公示。
4.公告。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由省住建厅发布公告。
二、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具有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但上述两类企业直接申请资质时,其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要求。
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依企业申请并经住建主管部门认定其施工能力后,可直接公示同意。对于已设立行政审批机关的地区,企业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由行政审批机关向同级的住建主管部门函询认定其施工能力后,可直接公示同意。
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按以下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3.企业申请和延续各类施工资质时,如涉及到申请资料原件核验的,可采用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如涉及到人员指标的,免予考核技术工人。
4.企业申请由省住建厅或住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心,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对于市州个别建筑业产值达不到基本条件,但在当地发挥龙头骨干作用或具有专精特色的企业,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可在名额限定内予以推荐。
(五)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合理推荐本地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和企业申请表一并报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市场处 胡某某、白金
联系电话:027-*** ??
邮箱:***4@qq.com
附件:
1.XX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
2.推荐名额分配表
**_*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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