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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芬小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危害社会安定的群体性社会活动,以及社会安全、事故灾难、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实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及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
第五条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予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下情掌握不清,信息沟通不灵的;
(三)不按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工作机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预防工作相关措施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出现的可能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工作决定、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其相违背的决策的;
(二)故意激化矛盾、怂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三)放任突发公共事件事态扩大的;
(四)强令有关组织和个人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致使事态扩大、事件升级、矛盾激化的;
(五)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导致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致使事态扩大、升级的;
(六)压制、阻碍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重要情况及时如实报告和及时处置的;
(七)截留、挪用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物资的;
(八)对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监测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
第十条 实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可以并用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情况,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察和专项检查。被追究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监督,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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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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