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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普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本级以上单位、部门组织召开会议的会议材料。
2、本单位起草的调查报告、典型材料。
3、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规划和总结。
4、各种普查文件材料。
5、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复的文件材料。
?(二)列入工作秘密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声像、图片等重要文件资料。
2、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记录、纪要。
3、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本单位制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报表等。
4、代上级机关起草的文件的最后草稿。
5、请示与上级的批复,下级单位的请示、报告与本机关的批复、批示。
6、组织沿革、大事记,干部职工、党员花名册,干部任免的文件资料。
7、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材料、事迹材料;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8、干部职工的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资料。
9、干部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10、本单位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
11、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12、关于出国考察、友好往来、参加会议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字资料。
13、单位之间协商工作的往来文件资料。
14、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15、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进行检查的材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列入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上报的基础数据和信息。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许可证申办材料、认证资料。
3、按照上级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制剂室、药包材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上报的产品注册信息、技术文件、工艺核查档案等。
第三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档案
1、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局机关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记录稿、声像、图片等重要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对本机关干部的任免、处分的文件材料。
4、本机关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5、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和重要的专业会议的通知、签到表、报告、决议、讲话、纪要。
6、本机关制发的决定、决议、指示、办法、规定、通知、通报、工作总结、报告、专题报告。
7、本机关的重要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重要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
8、本机关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综合结果、专题成果、方案、总结、报告、一次性统计报表。
9、本机关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材料。
10、本机关编制的各种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11、本机关的(或本机关汇总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12、本机关的党委、团委、工会所形成的工作报告、计划、总结、会议记录、主要的统计资料。
13、本机关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工作条例、章程、人员编制,干部、党员年报,干部、党员、职工花名册。
14、本机关及本机关主持或批准的区域变化、解决边界纠纷和征用土地的通知、决定、区划图、征用图、协议书等材料。
15、本机关出席省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文件材料。
16、本机关对本机关干部、职工犯有重大错误的处分材料。
17、本机关的组织沿革、大事记,反映本机关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带等。
18、本机关编辑的并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出版物定稿和样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以全宗为单位,由档案室提供意见,登记造册。
(三)销毁档案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报请本局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批准方可进行。
(四)经领导批准销毁的档案,要继续保留一段时间进行考验和鉴定,以免早销和错销,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五)销毁档案,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凡属上级文件,一律交由档案室统一处理,严禁私自销毁;便函、学习材料、参考材料等可由各部门自行销毁,但不得作为废纸出售或它用。
(六)销毁档案,必须由二人以上负责在指定地点监销,档案未全部销毁之前,不得离开现场。销毁后,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七)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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