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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自然资函〔2021〕207号
关于印发《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局)室:
为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省厅制定了《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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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0日
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4月28日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和省厅统一部署,确保5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三条控制线划定的要求,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国土空间“双评价”及初步完成的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储备区划定等成果为基础,充分衔接交通、水利、采矿、环保、旅游、电力、电信等部门专项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坚持“互不重叠、协调衔接、相互融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协调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的关系,倒排工期和时间表,5月30日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规划基础数据确认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转换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与建设用地审批数据和执法数据相衔接,分类对应认定相关地类。
1.对已审批的建设用地:①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或已办理农转用手续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尚未供地的,按照农转用审批坐标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②已办理供地手续但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坐标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③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包括证载范围内的绿地、水面等景观用地),按证载用途和供地坐标范围认定为建设用地。(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厅调查监测处、用途管制处、所有者权益处、确权登记局按分工指导审核。)
2.未审批已建设用地:2009年以来卫片执法工作中核查出的违法用地及大棚房治理、违规别墅清查、乱占耕地建房等各类专项督查工作中查出的违法用地,按照执法处置意见进行地类认定。处置意见为拆除的,按照违法用地发生前的地类认定;处置意见为“补办手续”的,按照“三调”地类认定。(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厅调查监测处、执法局指导审核。)
3.已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建设用地:①因低效用地再开发、原某某等原因已先行拆除的,按照拆除前地类认定;②因采矿企业关停被调查为非建设用地的,按照原采矿用地范围认定为采矿用地。(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厅调查监测处、开发利用处、矿业权处按分工指导审核。)
4.其它情形:①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开敞空间等景观用地,“三调”为林地、草地等的,按照实际用途认定为绿地开敞空间用地(城镇用地);②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减挂钩等已验收的耕地,“三调”为非耕地的,按照“三调”地类认定;③“三调”成果中的城镇、村庄、采矿等范围内标注“20”属性(包括201、202、203、204、2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报工作。
(三)审核各地上报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督促各市县整改完善,5月27日前完成。
(四)编制省级三条控制线划定方案,按照要求将划定成果提交国家,5月31日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省厅成立了工作推进组,由鄂忠齐厅长任组长,赵景海副厅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局)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同步推进。各部门安排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制度保障。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对阶段和最终工作成果进行把关论证,提高划定成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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