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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学习材料之二
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
二0一0年六月
前 言
为全面落实推进公安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国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辑了《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简称《汇编》)。《汇编》将公安部编制、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批准发布实施或即将批准发布实施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标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等编制成册,以便全国公安机关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学习,不断提高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水平。
《汇编》中,《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02]245号)、《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102-2008)、《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建标[2005]188号)、《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已作为全国统一性标准被批准实施,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公安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报批稿)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
目 录
I、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 3
【附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2
II、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建标100-2007号) 18
【附件】《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2
III、 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2002]245号) 30
【附件】《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35
IV、 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102-2008) 50
【附件】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56
V、 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建标[2005]188号) 69
【附件】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79
VI、 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 93
【附件】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96
VII、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101
【附件】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07
VIII、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 119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公安信息库用房等。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技术侦察用房,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侦控机房、技侦实验室、技侦装备库房等。
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应急储备物资库等。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用房等。
备勤用房。
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
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省级公安机关可设警犬基地一处,包括犬舍、教学及科研用房、管理用房、学员住宿用房、食堂及附属用房等。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包括教学用房(含教室、警用装备仪器设备教学训练室、图书馆等)、行政用房、民警实战训练所需的训练用房(含泅渡馆、射击馆、擒拿格斗训练馆、模拟街区等)、学员宿舍、食堂及附属用房等。
县(区)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急通信系统机房等。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检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特种车辆)用房等。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健身房等。
备勤用房。
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保护技术室等。
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除按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的功能用房外,还应包括配套的值班室、设备机房、汽车库等附属用房。
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和弱电系统等。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场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室外警察体训操场等。
选址和规划布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
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不应选择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的地区,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
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警犬基地应单独选址建设,并应避开城镇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学习及工作场所。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应依托原有的公安警校进行建设。考虑其培训内容的特殊性,如需新建的,可单独选址建设。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警犬基地除外)宜临近城市主要道路,基地道路应与城市道路连通。
各类功能用房、附属用房的规划布局,应考虑用房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有利工作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
业务技术工作所产生有污染的垃圾及污物,宜由专门路线运出,不宜与主要人流流线交叉。
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应与人员日常工作区域分开,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要求。
建筑基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
建筑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停车数量除满足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专门功能需求外,还应符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的规定。
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按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划分为两类。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一类,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二类。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各地公安机关在编民警数,按人均建筑面积累积计算,兼顾各项业务开展的基本使用需求。省级按省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地(市)级按地(市)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县(区)级按县、区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以上在编人员计算均不含公安监管场所、公安派出所民警人数。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具体面积分配比例按照附录二执行):
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8~403。?/p>
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8~383 ?/p>
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各地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编民警人数20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3?人;
在编民警人数少于2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3?人;
在编民警人数200~20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3?人):
S人均 = 28 + (2000 – N)×0.0066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3。?/p>
S综合 = N×S人均
公式中N 为在编民警人数。
公式中S综合表示总建筑面积,S人均表示人均建筑面积。
各地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编民警人数500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3?人;
在编民警人数少于1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83?人;
在编民警人数100~500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3?人):
S人均 = 28 + (500 – N)×0.025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3。?/p>
S综合 = N×S人均
公式中N 为在编民警人数。
公式中S综合表示总建筑面积,S人均表示人均建筑面积。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的建设规模,不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指标内。
在条件满足、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考虑建设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的总建筑面积指标应依据同期培训规模计算,同期培训人数不应少于300人,不宜超过500人。省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53。坏兀ㄊ校┘渡ㄖ婊挥XXXXX?03 H舻兀ㄊ校┘豆不厮角蛟诒嗝窬耸?0%不足300人时,应在相邻的2至3***城市设置一个区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负责该区域内民警的培训任务。
省级警犬基地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同时繁育、培训100~300犬计,每犬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3 ?/p>
警犬用房属地(市)级、县(区)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实际日常所用犬数计,每犬建筑面积宜为10~123 ?/p>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共同建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宜为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7%。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如有特殊需求,建设内容未包含在本建设标准范围内时,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申报。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应按实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建筑应朴素、庄重。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满足业务技术的各项功能,符合节能、防火、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的功能要求确定,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装修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部分业务技术用房亦可根据业务技术工作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网络、办案、安防等需求。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附录一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名词解释
指挥中心用房……公安机关收集、研判、处理各类情报信息、进行指挥调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指挥中心设备运行等所需要的用房。
“三台”合一用房……公安机关110、119、122三个号码报警台接警所需用房。
办案用房……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处理群众来访、进行询问、讯问、辨认、监听、监视、情报采集、案情分析、专家审卷、整档立卷等办案工作的用房。
窗口用房……公安机关用于接待群众来访办事、办理各种证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的用房。
信息通信用房……公安机关用于通信、视频传输、信息库用房和信息通信系统设备运行等所需的用房。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
技术侦察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开展行动技术侦察工作的用房和设备用房。
机要工作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密码通信、密码电报办阅、密码设备运行、管理用房。
刑事技术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刑事技术侦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公安机关用于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在办案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种物证以及收缴的各类涉案物品的用房。
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公安机关用于存储、保管武器弹药、装备器材、公安被装、警用车辆和应急物资的库房和场所。
警察技能训练用房……公安机关在警务实战训练中用来模拟各种场景进行技能战术训练的用房。
备勤用房……公安机关用于值班备勤的用房,包括值班室、民警备勤宿舍等。
档案用房……公安机关用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检索、保护和利用等工作的用房。
警犬用房……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为基层实战部门所提供的警犬日常训练、使用所必需的犬舍等用房。
警犬基地……省级公安机关用于警犬繁育、训练所必须的犬舍、教学及科研和管理等用房。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公安机关用于对民警初任、晋升、警务实战和其他技能训练的综合性培训场所。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一、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编号
用房分类
所占比例(%)
浮动范围(%)
一
指挥中心用房
4.0
±1
二
办案用房
3.0
±1
三
窗口用房
9.0
±3
四
信息通信用房
12.0
±2
五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
5.0
±1
六
技术侦察用房
7.5
±1
七
机要工作用房
2.0
±1
八
刑事技术用房
33.0
±1
九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
4.0
±1
十
警用装备物资库
13.0
±1
十一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
0.5
±1
十二
备勤用房
4.0
±1
十三
档案用房
3.0
±1
功能用房综合建筑面积
100.0
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编号
用房分类
所占比例(%)
浮动范围(%)
一
指挥中心用房
8.0
±1
二
办案用房
7.0
±1
三
窗口用房
14.0
±4
四
信息通信用房
9.0
±1
五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
5.0
±1
六
机要工作用房
2.5
±1
七
刑事技术用房
28.0
±3
八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
8.0
±1
九
警用装备物资库
7.0
±1
十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
0.5
±1
十一
备勤用房
5.0
±1
十二
档案用房
6.0
±1
功能用房综合建筑面积
100
注1:表一、表二各业务技术用房的使用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可参照建设。当新建、扩建项目为业务技术用房的部分功能用房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在编人数计算总建筑面积乘以相应的百分比得出需要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可根据业务技术用房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注2:所涉及信息通信用房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和建造,刑事技术用房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技术各专业实验室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注3:窗口用房面积可结合具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总量共同确定。
附录三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用房分类
所占比例(%)
浮动范围(%)
教学用房
33.0
±3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办公用房的建造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性,因此具体建筑标准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同样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也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且根据用房性质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中档装修标准。
~第三十九条 这四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中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要求。
任何一栋现代建筑都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筑设备及系统都是不可或缺的,否则不可能正常运营。作为功能性很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对建筑设备及系统有更高的依赖程度,因此在项目从策划到建造的全过程中都要对此有充分的关注和周密的考虑。防止由于前期准备的疏漏,造成建筑建成后功能的缺失而二次修补,形成浪费。
本条阐明了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定。
对原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需改建、扩建的,也应遵照本标准执行。但并不是全部推倒重来,本着厉行节约的方针,对原有建筑和设施首先要经过科学的检测和鉴定,对仍在寿命周期内可以利用的原有建筑和设施要充分利用,这样可大大减少政府投资。可以利用的原有建筑的建筑面积也应含在根据本标准测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不能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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