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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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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压实属地责任、行业部门主管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个人和家庭自我管理责任等“四方责任”,确保疫情工作扎实有效,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有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以及个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对于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单位,***和有关部门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也要追究属地政府和有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市县两级防控办还可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对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造成疫情传播或扩散风险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或扩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故意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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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12-25 18: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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