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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本书及作者介绍
作为《刑事制裁的界限》一书的作者,哈伯特L. 帕克是一位在耶鲁大***取得法学士学位并先后在20 世纪60、70年代执教于斯坦福大***、担任过大学副教务长的教授。1964年,他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 Two Models of the Crimnal Process) ,后来被收录进集中了其关于刑事法律及政策相关思考的作品集《刑事制裁的界限》,该书已被XX大***梁某某教授翻译。
《刑事制裁的界限》是帕克近二十年学术研究之集大成,该书共有三编十八章,其逻辑主线即是每一编的标题———原理、程序、界限,其中在第二编中,帕克主要从程序的角度探讨刑事制裁的界限问题,即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两种模式。
第二部分:第二章的内容概览
(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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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帕克教授首先创造性地提出“犯罪控制模式”和“程序正当模式”,然后分析两类模式在审前、审中、审后的可能情形。
(二)为什么会提出这两种模式?
帕克的经验研究发现,刑事程序在实践中已然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趋向,二者互为争夺的紧张关系塑造了美国刑事诉讼独特的司法体系。
P152 “实然与应然的共存日益艰难”——这说明,美国当时的刑事司法正处于一种类似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状态。立法与司法似乎在诉讼程序类型的选择上很难达成一致。
P154 对于“刑法”是为了谁的利益这个核心问题的务实进路就有两个要求:既有对刑事诉讼是对社会控制的高速还是低速装置?对刑事诉讼是否适合处理特定类型的反社会行为的一系列专项评价。
P154 我们需要有所了解制度变化潜在可能以及这些变化现在及其预期的可能发展方向。
但这样的两种模式是否完全体现了司法实践呢?
P155 帕克教授认为“这些模式不应被贴上应然或实然的标签,也不应在此意义上使用,只是代表了一种努力,这种努力试图抽象出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中争夺优先性的两种价值体系”“仅仅是提供了一种讨论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的方便途径”
因此,探讨两种模式,并非是要做出终极的选择,而是通过对现实的可能性进行判断,以便对未来制度的变化与发展提供预测的依据。
(三)这两种模式是完全冲突的吗?
帕克教授在第二节提出,二者在竞争中构建刑事诉讼未来的途径,但并非截然冲突的,而是有一定的“价值基础”。
(1)确定可被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这一功能,与认定及处理罪犯的程序相分离,并先于该程序。
(2)通常应当在有情况表明犯罪行为被实施并且存在逮捕及判决实施者的合理预期时,由那些被赋予该项职责的人们发动刑事诉讼程序。
(3)政府对逮捕与调查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
(4)在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并非客体,而是一个主体。
这样构成讨论两种模式在某种共同价值基础上进行,而非“完全冲突”。
(四)什么是“犯罪控制模式”?
帕克教授认为,犯罪控制模式更像是行政“流水线”,类似于“行政管理”,追求抑制犯罪的整体社会效果,关注速度、效率。
P160 如“犯罪控制模式要求人们首先关注刑事诉讼程序甄别犯罪嫌疑人、确定罪犯及对被判有罪者进行适当处置的运作效率。”
P161 出现在人们脑海中的形象是一条流水作业的传送带,它推动无穷的案件,从不停止,将案件带到有固定位置的工人面前……在这一模式中,刑事诉讼被视为一种甄别程序,其中每一个连续阶段,都包含一系列的程序化运作。
在此模式下,早期的行政性事实认定活动在程序中具有核心地位,随后的程序应当尽可能缩短,于是产生了与目前统治之间的紧张状态?
(五)什么是“正当程序模式”?
P164 “如果说犯罪控制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比例,即那些从运作的角度讲属于贫困者的,便无法得到有效辩护”
(三)如何看待有罪答辩与认罪认罚(进而讨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控制模式下的有罪答辩?——鼓励
正当程序模式下的有罪答辩?——严重削弱对事实的认定和程序的审查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结构性问题
(四)速裁程序的上诉权问题
在司法审查方面,因为违背了效率这一目标,犯罪控制模式希望通过上诉成本来抑制上诉,并且只有事实错误能作为推翻先判决的依据。正当程序模式对上诉并不做限制,主张为无经济能力的被告提供帮助,事实问题和程序问题都能够作为审查的对象
(五)如何看待两类模式与轻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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