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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办理对象
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一)动物隔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布局: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3.设施设备:场区出入口处有消毒设备;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人员:有执业兽医;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5.制度:有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选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布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设施设备:有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有无害化处理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制度:有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 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三、所需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法人代表或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制度
免疫制度;
用药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畜禽标识制度;
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需额外填写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注:自查结果为“否”的,应在“自查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自查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自查说明”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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