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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疫情防控税收政策解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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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解析2020年2月CONTENTS目 录支持防护救治政策1支持物资供应政策2鼓励公益捐赠政策3支持复工复产政策4 5实务问题汇总 为了支持新冠疫情防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2020年8、9、10、11号公告,以及相关征管事项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内容涉及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政策,本次课程将新政结合之前已有的相关税收政策对比进行讲解,使大家了解新政并助力您有效执行。前言Foreword为了支持新冠疫情防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2020年8、9、10、11号公告,以及相关征管事项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内容涉及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政策,本次课程将新政结合之前已有的相关税收政策对比进行讲解,使大家了解新政并助力您有效执行。支持防护救治政策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0号公告) 

解析:适用人员: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思考:小区保安补贴是否可以免税?需要提醒的是,建议单位***文件、值班表签到等其他证明材料备查。XX高XX区(XX)出台十二项举措中综合考虑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参加一线防控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结合实际另行研究确定补助政策。 )

适用层级:各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均免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0号公告)。

解析:发放上述用品不计入计算个税基数,仅限于与预防病毒相关的

发放现金自己买要计税

思考: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吗?

会计核算计入什么项目?

  支持物资供应政策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确定。

原有相关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区别:增量留抵比较基数不同 2019年3月 2019年12月

退税比例不同 60% 100%

适用企业不同

退税期限不同 连续6个月符合条件 按月

  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税务总局即问即答第一期)适用条件不同

原文件:5个条件 :信用登记AB级

连续六个月大于零,最后一个月大于50万,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新文件:只要有新增留抵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号公告)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解析:运输收入,必须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收入。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

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析:仅限特定三项服务(不是行业,是服务),收派服务仅限于用于向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的收派服务

上述服务免税,对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已经抵扣要进行转出处理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物业管理服务,出租收入属于现代服务,不在免税范围。我公司是一家网***,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总局即问即答第一期)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公司是一家***,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总局即问即答第一期)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单位是一家***,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总局即问即答第一期)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思考:如果是因为疫情需要免费提供上述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需视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转出。

纳税人上述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号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4号公告)

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第19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同时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栏,作转出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开.经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4号公告)

解析: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税率选择“免税”;已开具有税率的普票(含电子普票)的,不需要追回,通过申报直接享受减免政策;如果申报比对不符,由税务部门解除异常。

2、1月份未开票收入,通过申报直接享受减免政策;

解析:

3、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规定时限内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无需追回原票)或者作废原发票(需要追回原票,实务中,同意开红票或者追回专票的可能性估计非常小。)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对方不同意开红票或者不能退回,此部分专用发票不免税;

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某某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前提是与对方已经协商好,未来可以开红票,如果没联系好,对方已经抵扣了,大概率不同意开红票)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4号公告)

我是一家生活***的会计人员。***2020年1月的销售额为35万元,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经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由于购销双方某某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开.经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已开.经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予以退还(更正)或者抵减(下期调整)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补充知识:

1、对于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免增值税,应按照对应的增值税做红冲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贷:营业收入

补充知识:

2、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分摊的的最好等等再勾选,疫情结束后再勾选就不需分摊计算了)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和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上述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转出时请结合以上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8号公告)

  原有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区别:适用企业不同

没有金额限制

适用资产不同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十、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用心服务 贴心用户[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1.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问责办法
  2. 卫生院关于防疫防控的情况
  3. 应对疫情中央及地方支持性政策汇编-2020.2-329页
  4. 致被隔离群众的一封信
  5. 疫情防控外来工程人员登记表
  6. 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一校一策”工作方案
  7. 疫情的幼儿园开会资料
  8. 中学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9. 小区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的温馨提示
  10. 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范本)
  11. 小学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演练活动
  12. 突如其来的疫情防控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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