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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安全生产八宗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①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③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①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③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设施主要指:①预防事故设施(包括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②控制事故设施(包括泄压和止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等)③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包括防止火灾蔓延设施;灭火设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等)
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对“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进行认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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