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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12-5-21
【标题】*_**法
【发文号】令2012年第3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_*人民政府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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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_*人民政府
XX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3号《*_**法》已经2012年5月15日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长 刘某某?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_**法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户外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条幅等为载体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门店牌匾)。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大于十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门店牌匾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XX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第四条 ***(***),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工商、公安、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外形美观、内容合法、文字规范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局会同规划、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设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设置计划。第六条 设置大型户***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大型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符合《XX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和城市管理阶段性工作要求。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使用权,由市城管执法局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实行有偿使用:(一)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场地;(二)公交站台、公用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邮政信箱、供配电箱、阅报栏等公用设施;(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对原已批准设置且未到期限的广告设施,可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或由设置者继续使用至期满后,由市城管执法局收回其位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第八条 因政府需要专门发布公益广告和门店牌匾的广告设置位置,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凡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广告经营者,均有权参加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投标、竞买活动。投标人、竞买人除应交纳报名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外,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明材料;(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在十日内持中标、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市城管执法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合同书》,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未成交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在招标、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中标、竞买成交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冲抵成交价款。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款。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未按批准事项设置的,责令改正。第二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4年12月30日公布的《*_**法》(市政府令〔2004〕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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