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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
国家补偿
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批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赔偿义务机关主体
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
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
行政机关
请求人
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某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
救济途径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决定不予刑事赔偿或者对决定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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