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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书
办事处整通 号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在
,不符合《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请你(单位) 日内予以拆除清理改正。
逾期不拆除清理改正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信息予以公示,对设置人信息予以记录,作为今后申请户外广告设施的考量因素;逾期再不拆除清理的将实施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
办事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治提升
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 办事处)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工作人员签章: 、 时间: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摘选条款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管理设施的使用和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妨碍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场站的安全运行;
(四)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
(五)不得危及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安全;
(六)不得破坏城乡景观、建(构)筑物外观或者损害城乡容貌;
(七)不得违反设置方案或者技术规范确定的亮度控制要求;
(八)不得损毁绿地;
(九)不得妨碍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十)不得妨碍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
(十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规定。
在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载体或者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危险建(构)筑物及设施,历史建筑及设施;
(三)国家机关、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但在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公益广告设施的除外;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或者区域。
以桥梁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利用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或者人行天桥的护栏、落地扶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市、县(市)城市中心城区内禁止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倒伏距离范围内有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电力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不得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墙体设置的招牌超出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超过坡屋顶屋檐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或者污损、严重褪色等情形,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新的;
(二)以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形式设置的设施,未保持功能正常、显示完整的;
(三)以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形式设置的设施,画面、图案、文字等残缺或者显示异常,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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