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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某某〔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某地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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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某某、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某某、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某某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某某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某某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地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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