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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_* **_*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规模化集约化桑蚕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
设施农业用地类型为 种桑养蚕 。
设施农业用地位置、面积:经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 XX镇超群村 的农村集体土地 公顷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0.32 公顷,使用耕地 0 公顷,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0 公顷;辅助设施用地 0.04公顷(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0.3 %),使用耕地 0 公顷,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0公顷。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已经 XX 县(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
四、土地使用年限: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 7 年,从 2021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28 年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完毕。 八、违约责任: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完成备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乙方施工。乙方未按规定备案而开展建设的,甲方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 30 万元(大写: 叁拾 万元)。未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附:设施农业用地四至范围图(分别注明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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