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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全区社会培训机构(托育机构)
2020年春季线下复课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某某、公安分局(消防)、街道:
根据XX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关于明确2020年春季培训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相关要求的通知》(苏校防组〔2020〕62号)《关于明确全市社会培训机构(托育机构)2020年春季线下复课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宁校防组〔2020〕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社会培训机构(托育机构)2020年春季线下复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有序推进机构线下复课工作开展
(一)复课原则
坚持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省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社会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和分批有序复课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教学培训秩序。
(二)复课时间
全区社会培训机构(含托育机构)线下复课时间不早于中小学(幼儿园)全面返校时间,具体时间由区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确定。未经区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同意,一律不得擅自线下复课。
(三)复课流程
符合线下复课条件的机构向所在街道社会事业办提交申请(参照附件1、2),并做好接受现场验收准备。各街道社会事业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表参照附件3),验收结果通过的予以线下复课。相关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须加盖机构公章)、验收材料(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留存备查。
验收准备
1.机构申请
填写《社会培训机构线下复课申请(承诺)表》《机构防疫物资清单》,加盖公章,递交各街道社会事业办(验收组)。
4月28日-5月7日
2.机构自查
对照《*_**培训机构线下复课准备工作验收参照样表》开展自查自纠。
5月7日前
3.组织验收
各街道验收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5月8日始
4.结果通告
根据验收情况,通告结果
及时通告
复课安排
正式通告后,验收合格的学校予以复课,未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构不予复课。
各街道社会事业办联系人、联系方式:
大厂街道:李某某***
葛塘街道:车某某***
长芦街道:高某某***
盘城街道:李某某***
泰山街道:张某某***
沿江街道:姚某某***
顶山街道:陈某某***
区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汇总本区验收通过情况,报市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学校专项组备案(备案表参照附件4)。
二、强化疫情防控指导和工作落实
各有关某某、公安分局(消防)、街道参照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中小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幼儿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和《关于做好XX市中小学2020年春季开学工作的意见》,指导机构全面做好线下复课前后的各项防控工作。要督促机构在参照执行学校防疫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培训机构特点,再进一步强化重点防护,着力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教学运营常态化机制。
(一)空气消杀。对培训场地要做好空气消杀,并应持续开窗通风;在不具备开窗通风条件时,在每批次培训结束后,应使用紫外线杀菌灯照射消毒,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紫外线杀菌灯管需要量,每次持续照射时间15至20分钟。做好空调及滤网消毒,使用效氯浓度为100 —250mg/L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对空调进出风口每天擦拭消毒1次;过滤网每周浸泡消毒1次,每次浸泡10-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
(二)健康排查。针对机构教职员工和学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对所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签字(盖章):
审批日期:
附件4
*_**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线下复课
验收合格备案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
机构名称
办学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验收时间
备注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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