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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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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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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

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三)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四)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五)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前款(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第五条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一)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二)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三)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六条

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对被执行人下达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查实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拍卖或者变卖前,应当审查所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和所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实被执行人与抵税财物的权利关系,核对盘点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是否与收据或清单一致。?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顺序和程序,委托拍卖、变卖,填写拍卖(变卖)财产清单,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与受委托的商业企业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对被执行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规定结算价款。?

(四)以拍卖、变卖所得支付应由被执行人依法承担的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变卖过程中的费用。?

(五)拍卖、变卖所得支付有关费用后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

(六)拍卖、变卖所得支付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并抵缴税款、滞纳金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七)税务机关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计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

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第七条

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组织进行。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税务机关进行。?

第八条

拍卖、变卖抵税财物进行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违反拍卖合同或变卖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或变卖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抵税财物在被查封、扣押前,已经设置担保物权而被执行人隐瞒的,或者有瑕疵、质量问题而被执行人隐瞒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活动产生的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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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追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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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2-02-23 1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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