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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控制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第三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控制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制定管理人员和值班操作人员职责,建立控制室值班、检查、维保、建档等制度,确保消防控制室正常运行。
第四条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共用消防控制室管理责任,对消防控制室实行统一管理,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同一建筑物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当确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主控制室应能控制共用消防设备并显示状态信息。
第五条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易于观察辨识、引导灭火救援人员快速进入消防控制室的导向标识。
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动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堆放杂物,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管道穿过。
第七条 值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爱护消防设备,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一)保证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并明确主副班和任务分工。
(二)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工作期间穿着值班服装,佩带专用工具。
(四)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核对值班记录和消防控制器运行记录,交接值班专用工具,并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岗,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具有资格的人员代替值班。
(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替岗,严禁值班期间饮酒、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
单位消防管理人应当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值班操作人员工作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值班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熟悉建筑消防设施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准确操作各种消防设备。
(二)监视消防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运行状态。
(三)发现火灾报警信号,严格按照火灾报警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四)发现误报警、故障等情况,应采取正确措施迅速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立即向设备维护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移交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五)协助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测试工作。
(六)及时填写值班记录。
第九条 值班操作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见附件)。
第十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外线电话、对讲机、控制室专用手持电话等通讯联络工具和手电筒、手钮吸盘、试电笔、风机复位扳手、室外消火栓扳手和专用复位钥匙等应急、维修工具。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应制作悬挂消防控制室责任人员信息公示牌,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值班操作人员、消防监督员、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六类人员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施工、检测等有维保资质单位签订专业维保合同。
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控制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应充足。消防水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阀门应常开。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配电柜开关应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第十四条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督促专业人员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和保养,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
不需要暂停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填写记录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需要暂停系统的,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场处置初期火灾。
(三)疏散引导
9.启动应急广播通知引导人员疏散。
(四)启动设施(设施未自动启动时手动启动)
10.启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11.启动发生火灾及相关区域的防排烟系统。
12.启动防火卷帘和常开式防火门。
13.迫降电梯至首层,消防电梯待命。
14.启动消防水泵(含消火栓泵、喷淋泵、水炮泵)。
15.与到场扑救消防指挥员保持沟通。
(五)复位系统
16.确认火灾处置完毕。
17.复位主机。
18.通知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复位报警联动设备。
19.屏蔽故障点。
20.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通知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测试。
21.填写火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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