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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2021年托育机构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一、
安
全
保
卫
1.安全制度
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机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完善安全工作管理、来访人员登记、接送人员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防设施(电视监控、报警设施等)管理等安全某某制度,强化安全防护能力。
2. 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人防建设:明确机构安全某某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根据托育机构的规模大小、治安复杂程度,配置有专职、兼职保卫人员;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派驻。
物防建设:托育机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防止婴幼儿走失和外来侵害。根据托育机构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并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贵重物品和设备点,保密资料存放点等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技防建设:建立照护服务、安全某某等监控体系;在传达室或显著位置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体系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并24小时运行;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确保视频监控全覆盖;大门口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大门外一定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90日。
3.应急预案及培训演练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
建
筑
物
安
全
性
4.建设和装修改造
托育机构按照住建部门相关法规进行建设和装修改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办理。
托育机构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和危房。
托育机构儿童用房应设在2层及以下的建筑中,禁止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高空物体坠落措施。
婴幼儿有可能活动的阳台、屋顶平台应有安全防护设施,护栏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米,栏杆间距应小于9厘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11厘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的安全措施。
5.消防验收和备案
托育机构按相关法规要求消防验收合格或进行消防备案。
三、
消
防
安
全
6.消防安全管理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如实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7.平面布置要求
托育机构的设置场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8.消防安全疏散
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按要求设置并保持畅通;应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门窗上不应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预防与管理、伤害的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及信息上报)
九、
新
冠
疫
情
防
控
29.家园共防
托育机构落实体温检测、 “健康码”“行程卡”查验等工作。
动员入托幼儿的家长和托育机构员工如非必要,暂缓前往境外地区、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当地宣布封闭封控管理地区的城市。
密切关注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婴幼儿的健康状况,做好日常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立即佩戴口罩前往就近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避免接触他人。就诊时要主动告知医生近期的旅居史及类似症状病例接触史。
30.疫苗接种
安排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做好疫苗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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