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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_*组织部、民政局、财务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和标准:根据《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对XX、XX、XX、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25%;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50%。??????????中央承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和.政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其中党费占15%;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其解决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中央承担的补贴资金,分别下拨到省级组织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组织部门与财政部门同民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及下发的有关文件抄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三、老党员人数的统计????????各地组织部门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分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三个时期入党的党员和其中已享受其他抚恤补助的党员四种情况,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统计老党员人数。省级组织部门应于次年2月底前,***央组织部,抄报民政部、财政部,抄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2006年,请省级组织部门于7月31***央组织部,抄报民政部、财政部,抄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汇总数据以2005年12月31日实有人数为准。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提供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情况。????????四、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由老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拟补贴对象,并填写《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后,报县级组织部门复核。?????????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于每年春节前和“七一”前,分两次将生活补贴发放到老党员手中。2006年对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于10月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老党员。????????享受补贴的老党员去世后,其所在党支部要级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生活困难的其他老党员,各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也要及时了解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附件:1、《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2、《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有关情况统计表》???????????????????????????????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民 政 部 办 公 厅???????????????????????????????财 政 部 办 公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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