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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_*XX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会 【颁布日期】1989/06/24 【实施日期】1999/10/01 【内容分类】土地 【发布文号】9-13号 【备 注】1989年6月24日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1次修正 1997年12月11日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2次修正 1999年7月30日自治区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订 1999年7月30***员会9-13号公告公布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 文】XX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_*以下简称兵团)***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确权给兵团土地的管理工作;其土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兵团各师(局)的土地管理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兵团系统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占用补偿制度,并依法切实加强对林地、草地的保护和管理。建立以土地供给能力起主导作用的供地制约机制,实行开发与节约并举、以节约挖潜力为重点的土地利用方针,坚持土地开发、利用与整治、保护相结合,防止过度开发和掠夺式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永续利用。第六条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一)1987年1月1日原《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已由农牧民集体或者农牧民个人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宅基地、自留地;(二)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内的夹荒地、戈壁等;(三)乡、村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和修建道路、水工程、公共设施占用的原为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四)经依法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入股、联营兴办企业的原为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五)依照草原、林业法律、法规规定己确定为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地、林地;(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牧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依法长期稳定不变。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抵押、租赁、地役等土地他项权利由原土地登记机关登记造册,并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九条 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三)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五)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进行开垦的,罚款额为非法开垦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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