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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煤矿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煤矿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会根据情况对煤矿企业实行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关闭等处罚,对煤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况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煤矿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等处以罚款,2021年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具体处罚是: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 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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