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达能和娃哈哈之争案例分析----》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达能和娃哈哈之争
小组成员:1081林某某 1082王某某 1077夏某某
一:案例分析
达能并购娃哈哈事件是一场股权争夺战。这场股权争夺战源于1996年,当时娃哈哈持股49%,达能与百***合占51%的股份。但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将股权卖给达能,使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经过这样的股权变动,达能最终拥有了51豫的绝对控股地位。导致这种结局,与娃哈哈引进外资解决企业困境的决策有关。当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健全,在与国外投资者合作时,因为资金不足,所以常用无形资产和技术入股,将无形资产提前变现。这样,当时的难关是渡过了,但却为以后的产权之争埋下了隐患。
达能并购娃哈哈事件是一场商标使用权的争夺战。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较晚,商标专利权、知识产权受法律重视和保护比较晚,更不健全。当时顺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潮流,大力引进外资,解决企业的发展问题,而忽视了商业合同中有关商标使用权等专利权的细节,导致十年的合作变成十年后面临收购的结局。商标使用权也是无形资产。而在1996年合资时,娃哈哈商标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1亿元人民币。根据1996年2月9日的《合资经营合同》,娃哈哈向***的注资包括5 000万元无形资产,即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娃哈哈商标价值的另外5 000万某某***出资购买。娃哈哈系列商标的全部权利归入***。
达能并购娃哈哈是一场合同风险的典型事例。商业合同一经签订和备案就具有法律效力。娃哈哈在十年前为眼前利益,没有重视商标使用权,没留意合同中关于商标使用权的语言逻辑。更让娃哈哈没有想到的是,合同中一项看似不经意的条款,却让娃哈哈在日后陷入了被动。双方在合同上签署有这样一条:“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这即意味着,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
娃哈哈与达能合作以来, 多次签订和修改了《商标转让协
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这些经过备案和没有经过备案的
合同被媒体看来是阴阳合同。法律界专业人士分析指出,这些
合同问题, 简本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没有备案的
《商标使用合同》无效, 因为备案为强制备案。如果《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以及《合资经营合同》中有关限制娃哈哈商标给合
资公司之外使用的条款合法有效,娃哈哈授权非***使用的行为无疑构成违约。
4.达能在我国实施的并购类似恶意并购。近年来,外资并购目标直指国内各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并控股这些龙头企业,已导致许多重要行业或龙头企业被其控制。以达能为例,目前达能在我国饮料行业十强企业中除了收购娃哈哈的39家企业和乐***98豫的股权,还收购了XX益力矿***54援2豫的股权、XX梅林正广和饮***50豫的股权,以及汇源果汁22.18豫的股权。同时,达能还收购了奶业企业蒙牛49豫的股权,以及光明乳业20援01豫的股权。这些企业都拥有我国驰名商标,是我国名牌的拥有企业,行业的排头兵。种种迹象表明达能倾向于垄断我国饮料市场,是一种恶意的并购,违反了国家2006年实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另外,此事件从另一方面折射出我国在经济安全立法上的巨大空白。如果我们仅止于从“自由主义”式的交易司法角度进行审视,恐怕会忽略其中更该令人警醒的典型意义,因为它暴露出的是我国在经济安全立法上的巨大空白。
二:达能在华的战略失误。
战略失误一
同业竞争 无视规则
达能自从进入中国以来,迄今为止参股了娃哈哈、乐百氏、光明、汇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安全”做精心的安排。中方企业应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签订合资合同时聘请律师和相关顾问,仔细识别和领会合同条款,将中外企业合资有可能带来的风险拒之门外。此外,鉴于“法不禁即可行”,要防止中方企业合资后被外资企业恶意收购,这关键还是要靠法律。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外资并购的条例已经不少,但是《反垄断法》的实施及其法律效力的发挥还存在一些障碍。通过立法,明确外资恶意并购或行业垄断的定义,严格限定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条件。同时,通过立法设立外资并购和反垄断审查机构,加强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对发现已有并购中存在外资恶意并购或形成行业垄断的,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分拆或撤销,修改不合理的合同。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达能和娃哈哈之争案例分析----》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达能和娃哈哈之争案例分析----由用户“cserf”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