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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6年11月2日*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8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XX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日通过,**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_**员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XX市北山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北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XX市北山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北山,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北部山区。具体范围:XXXX市东部边界,西至XX市西部边界,北至XX市北部边界,南至焦某某、南山路、影视路、焦某某、焦柳铁路以北。现有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除外。
第三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XX市、XX县、XX县、XX区、XX区、XX区、马某某(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
(四)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相关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监察、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绿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应当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北山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组织开展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促进科学决策。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对在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山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每年3月10日为XX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对交办案件或者群众举报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四)被请求协助的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五)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者参与、提供信息的;
(六)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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