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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
武公中发〔2018〕1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XX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2018年度XX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7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7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1、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_**审核、*_**批准后,可以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正常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7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在调整缴存额度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_**联系。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XX住房公积金网站(doc.001p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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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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