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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左所小学
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学校饮用水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安全隐患意识和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做的安全事故处理有依可据,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谁分管,谁负责;
2、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二、责任追究程序
校长是学校饮用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发生极重安全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发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取消当年晋级评优资格;7、承担经济责任;8、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9、年终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10、移交司法机关另行处理。出现较重事故及以上且尽够了责任的按责任追究形式的1—3条处理;出现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追究形式的1—4条处理;出现较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追究形式的1—6条处理;出现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追究形式的1—8条处理;出现极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责任追究形式的1—10条处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责任追究范围
凡是在校园内发生的饮用水安全事故,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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