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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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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0〕19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简化审批方式,为培训机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告所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二、审批政府部门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行政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_*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办学条件,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不在我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设置标准按照《**_*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四、申请材料清单

(一)《**_*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附件1)一份;

(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一份;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份;

(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凭证;

(五)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附件2)两份;

(六)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

(二)告知

审批机关根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内容和事项。具体包括: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名称和相关条款;

准予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

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3.政府部门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事项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4.政府部门认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5.其他告知内容。

(三)承诺

举办者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与承诺不符的将被视同为“提交虚假材料”,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已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的标准、条件和技术要求;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3.签署章程、协议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

4.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办学活动,从事的办学活动符合本市相关政策要求;

5.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6.所作承诺是举办者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机关和举办者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机关和举办者各保存一份。

(四)审批

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核,直接作出审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培训机构登记类型,于变更后30日内到相应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备案手续。

七、申诉渠道

举办者可通过12333人力社保政策咨询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提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举办者可根据我市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请。举办者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_*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

2.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_*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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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07-27 07: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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