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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序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复课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就全市有序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通告如下(以下简称《通告》):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提供餐饮服务的须具备有效食品经营许可(核准)证。
2.制定有恢复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制度(参照中小学校“两案八制”);具备实行复课人员总量控制(不得超过原教学规模的50%),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实行分餐制,并做到一餐一消毒;寄宿制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实行单人单某某,并加强宿舍消毒通风。
3.所有从业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有至少14日内的自我健康监测和行踪报告。所有从业人员14日内无自治区外旅居史,每日如实填报“防疫健康码”,所持“宁夏防疫健康码”为绿码。有外出史的从业人员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上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复业评估。
3.经教育、市场监管、卫健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复业评估合格,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XX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经营承诺书》。
4.在校外培训机构显著位置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后,正式复课。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后,必须主动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辖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疫情防控监管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指导和监管,制定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监管措施,确保疫情不发生传播扩散。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履行安全复课承诺,严格执行落实《XX市校外培训机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对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拒绝提供服务。
附件:
1.XX市校外培训机构恢复营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2.XX市校外培训机构复课条件评估细则。
XX市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协调办公室(代章)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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