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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基层自治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征文
脱贫攻坚民生领域微腐败问题的防治对策探析
------基于豫东某市的实践为例
李某某
在脱贫攻坚战收官之战到来之际,要想达到预期的战略目标,除了要在实践中积极实施精准的脱贫理念与路径之外,强化预防和专项治理脱贫攻坚民生领域中的微腐败问题,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命题之一。本文通过对豫东某市2017年1月---2019年12月期间,发现和查处的在扶贫脱贫民生领域的微腐败案件的主要类别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了高度概括与总结,系统分析了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决策咨询建议,为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委严肃整治和查处扶贫脱贫民生领域的微腐败问题,净化扶贫脱贫生态环境,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重要参考。
脱贫攻坚民生领域微腐败的涵义概述与特征解析
随着国家在扶贫脱贫民生领域中持续加大对资金、物资、项目等方面的政策投入力度,“扶贫财”已经蜕变成为某些乡镇、村组干部的“摇钱树”。因此,在扶贫脱贫民生领域中,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也成为乡村干部前赴后继陆续倒下的“杀手锏”。所谓脱贫攻坚民生领域微腐败,就是特指乡村干部利用党和国家赋予的在扶贫脱贫民生领域中的小微公职权力,对经手事项借机谋利,蚕食群众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数额较小的私利,进而造成贫困户、贫困村的利益受到直接损害或间接损失的腐败及不正之风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脱贫攻坚民生领域微腐败,它与我们常说的“苍蝇式”腐败、“蚊虫式”腐败、“蚁穴式”腐败等相比较而言,在数量、规模、层级是近似的,只是在具体的领域和手法方面有所不同;而它与我们常说的“老虎式”腐败相比较而言,在数量、规模、层级、领域和手法等方面都具有很大很多的差异与不同。从总体上来分析,脱贫攻坚民生领域微腐败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微腐败行为发生的地域具有底层性特征。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规定,国家的行政区划体系呈现出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形态,即国家、省、市、县、乡、村。而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的指向也是十分清晰和明确的,就是专指广大的乡村,即乡镇、村组等基层组织。如果仅仅是从单个的组织层级和地域范围上看,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的微腐败,绝大多数都是在某个贫困村、某个贫困户中发生,确实是只具有“小”“微”的属性。因此,凡是在脱贫攻坚民生领域这个特定领域中发生的腐败及不正之风问题,一般都可以界定为微腐败,它与发生在中高级层次的组织和领域中的腐败、尤其是“老虎式”腐败相比较而言,确实是具有“大”和“小”、“高”与“低”、“多”和“少”的显著区别的。
二是微腐败行为实施的主体具有低位性特征。从纵向视觉而言,公职权力的大小也是按照国家、省、市、县、乡、村的自高而低的顺序排列与分配的。显然,乡镇、村组干部的公共事务权限,在整个公职权力的体系中,也是属于最低层级的位次。因此,乡镇、村组干部所行使的审批与分配等公职权力,其管辖范围与可以支配的公共资源,如资金、财物、项目等等所涉及的数额,在个案中往往只是几百、几千、几万元而已,这与中高级干部所涉及的个案中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数额比较而言,确实只属于“小”“微”的范畴与层级。也就是说,微腐败能够实现的的手段是“微权力”,以权谋私的数额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所以说,在脱贫攻坚民生领域中发生的腐败及不正之风问题,绝大多数只能界定为微腐败,而不是大腐败。
三是微腐败行为侵害的权益具有直接性特征。在扶贫脱贫民生领域中,绝大多数权益配置的具体工作事项,都是由乡镇、村组干部直接面对贫困村、贫困户开展进行的。因此,在整个脱贫攻坚民生领域中所发生的微腐败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民组长等。很多村组干部既不是中共党员,更不是国家干部,但是过去却长期处在手握公权力、监管是盲区的状态。因此,上级党委政府、纪委监委既要积极探索乡镇监察向村居延伸的方式方法和有效途径,也要依据国家监察法的规定精神,赋予乡镇纪委必要的监察职能,强化对扶贫脱贫民生领域腐败犯罪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与调查处置力度,确保基层公权力能够在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范围内得到正确行使。
李某某
中共**_*特聘研究员
中共*_**党校法学教授
联系方式:***
邮箱:***@163.com
地址:XX***
*_**党校
邮编:476000
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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