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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号: 建规〔2013〕166号
发文日期: 2013年11月26日
施行日期: 2013年11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
第四章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
第五章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我部制定了《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26日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公布,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等,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和听证会、论证会等。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信息。
第三条 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康政风险防控。
第四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进行,也可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至少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展示厅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及其变更的公开公示应当至少采用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鼓励使用网络等新媒体多种方式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
第六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城乡规划公开公示主体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在制定、修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反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开公示
第九条 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地块
在规划管理单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基本地块,并编排地块号码,从而确定各地块的用地面积和各项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的是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空间环境的控制要求,以及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各个地块给予规划设计要求的法定规划,并不对城市建设作出最终安排。
城镇体系规划
在一个区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的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分布和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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