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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开展
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豫卫某某[2012]60号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教育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安全的管理,保护广大师生、幼儿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30号)和《**_*关于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豫卫某某〔2012〕38号),经研究,决定自9月份起,在全省开展以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为重点的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依据及范围
(一)检查内容
1、饮用水卫生工作:以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供水设施和自备供水水源卫生及防护为重点,加大中小学校自备水源与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力度,逐步查清辖区内学校饮用水供水方式、水质和水源情况。
其中,饮用水为自备供水的单位,重点检查自备供水设施的运行及管理情况,并开展水质监测。
饮用水为桶装水的,重点检查桶装水是否有检测合格报告、饮水机是否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批件、饮水机是否有清洗记录。
饮用水经水质处理器处理后供师生饮用的,重点检查水质处理器、输送水管道、饮水机(或止水阀)等是否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批件以及出水水质是否符合该水质处理器标注的出水水质卫生标准。
2、传染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重点检查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组织管理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传染病防治制度及档案管理情况,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晨检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因病缺课追踪等落实情况。
3、 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情况:以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学环境卫生监督、检测与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4、公共场所卫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餐厅、图书馆、公共浴室、游泳场所、体育馆、招待所等校内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设备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5、托幼机构基本情况调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_*试行)》已于今年5月11日经省政府颁布实施。为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现对全省托幼机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见附表4、5),并依照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_*试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
(三)检查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不含部队院校)。
其中,重点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农村学校及寄宿制学校的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工作;普通中小学、托幼机构检查数不低于总数的20%。
二、检查时间
2012年9-10月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2012年11月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2011年学校、托幼机构存在的卫生问题,制定本辖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经费及人员支持,培训、组织、指导本辖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单位(公章):
类别
监督检查总数
合格数
不合格数
合格率%
行政处罚数
高等学校
中学
小学
托幼机构
合计
注:中学包括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等学校。高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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