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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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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职改办〔2021〕45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_**(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根据《湖北省2021年职称工作要点》,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202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申报渠道

评审范围为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相关区域的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二、评审时间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向省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等材料时间应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各高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为准。自主评审单位评审时间自主确定。

三、评委会组建与调整

(一)下放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武汉市,具体评务工作由“湖北省中专教师(武汉)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承接。

(二)撤销“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省直)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省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调整由武汉市管理,具体评务工作由“武汉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接。初、中级职称评审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三)组建“湖北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具体评务工作由省人社厅(省人事考试院)承接。组建“湖北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具体评务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承接。“湖北省经济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受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专业评务工作。

(四)调整“湖北省播音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原“湖北省播音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调整为“湖北省播音主持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原“播音专业”调整为“播音主持专业”。

(五)组建“湖北省广播电视工程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务工作由省广播电视局承接。“湖北省部分工程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受理广播电视工程专业评务工作。

(六)下放襄阳市企事业单位工程系列建筑、水利电力、路桥港航、电子信息、医药、机械、化工、质量计量、林业、环境等10个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组建“襄阳市工程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相关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自主发文、自主办证。

(七)实施新文艺群体职称制度改革,组建“湖北省新文艺群体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务工作由省文联承接。

(八)撤销湖北省高级教练审核组,组建“湖北省体育教练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务工作由省体育局承接。

(九)组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申报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三)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省职改办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开展评审工作进行随时、随机抽查、巡查,以及必要的倒查、复查。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其他职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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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公室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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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12-24 0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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