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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称“新收入准则”),保持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
新收入准则采取了分步实施的策略:
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
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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