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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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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各市(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权限是: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省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负责管理,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学生学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教育部监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

第六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成绩以及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情况;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以及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通过。

第八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一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 与东部、中部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在陕就读学校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学生按协议到对方学校就读前一个月,由学生在陕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并及时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XX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地、各学校应按照要求使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08年3月发布的《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陕教职〔2008〕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或修订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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