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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文件
鲁教督〔2017〕22号
关于做好迎接国家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
县(市、区)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要求,国家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今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对我省申报的“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开展评估认定时,将对已通过认定并授牌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进行复查。为做好迎接国家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13年-2016年经国家实地评估认定并公布授牌的县。
二、复查内容
国家实地督导检查时反馈问题的整改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我省印发了《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动态监测机制和复查制度的通知》(鲁教督〔2016〕1号),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本次国家复查结果将向省政府反馈,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同时建议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请各市要高度重视本次复查工作并尽快做出部署安排,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有关要求,对所辖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迅速进行整改,特别是对八项指标中单项指标差异系数过大的县,要制定有效措施尽快整改到位,确保高质量的通过国家复查。
附件:全省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八项指标差异
系数计算表
XX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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