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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主要有三项职责:
第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四个方面:
01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通过这种方式将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反映在规章制度中,加以落实。
02
当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时,而单位因职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工会必须出面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协调,依法维护职工的正当权利。
03
当职工发现直接危及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04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从维护职工权利角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本文摘自《学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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