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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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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制度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二、原则及要求:不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逐级上报,首诊医生负责制。

三、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如发现甲类传染病2种疑似病人应在诊断后2 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寄/送出传染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染病报告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填写至街道门牌号;如病人为托幼儿童或学生,要填写幼儿园或学校及班级;病人为14岁及以下者,要填写家长姓名,做到不缺、漏项。

七、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甲、乙、丙类传染病不按要求报告,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追究行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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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2-03-25 14: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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