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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化管理
实 施 方 案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和《**_*化管理工作方案》(晋政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已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适用本方案。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参照本方案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由属地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和社区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为确保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任务,设定工作目标为:2019年底前,驻市央企、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达到60%以上,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同步推进;2020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驻市央企、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任务。
三、管理内容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相关查询服务。二是了解掌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三是按授权集中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四是组织退休党员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六是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活动学习场所,保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
四、交接事项
(一)人事档案移交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县(市、区)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移交后,档案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其他涉密部门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二)党员组织关系移交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乡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乡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加强乡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建设,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
(三)管理服务设施移交
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无偿划转给乡镇、街道和社区;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乡镇、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
(四)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考核督导
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市分离办定期对各县(市、区)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各县(市、区)、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督导体制,确保工作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高度关注广大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注重舆论引导,积极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消除退休人员的心理顾虑和抵触情绪,引导退休人员形成合理的改革预期,确保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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