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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_**法(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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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保障我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委起草了《*_**法》,拟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实施。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_**法(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7月15日。有关意见建议请于7月15日前反馈至*_**医政医管科邮箱(wjwyzygk@yt.shandong.cn)。

*_**法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统称为献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全部用于献血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献血计划。未完成年度献血相关工作的单位、乡镇、村(社区),不予推荐申报文明单位、乡镇、村(社区)评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知识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为流动采血车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司法行政部门、科学技术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内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献血屋建设、采血车停放、献血公益广告设置提供支持。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工会、妇联、共青团、科协、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促进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条件等因素,根据采供血工作需要,会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

献血屋(点)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拆除、迁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采血车的停放,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血站依法接受捐赠,用于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献血科学知识、献血者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有计划地无偿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刊播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第十条 车站、机场、港口、商场、公园、广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愿服务并荣获国家终身荣誉奖和荣获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奖励政策有关费用由财政承担。

(一)免费游览政府主办的公园、景区。

(二)免费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点)和路内停车泊位,每天停放1次并且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

(三)免交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

(四)免费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五)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和停车场(点)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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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12-24 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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