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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发布部门 :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字号 : 总工办发[2011]53号
发布日期 : 2011-12-07
实施日期 : 2011-12-07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团体规定
法规类别 : 职业与职工教育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011年12月7日 总工办发〔2011〕53号) 为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企业职代会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职代会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照企业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三十人。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七、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
八、各选区按照分配名额,由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
九、企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职工代表的选举。
十、选举(撤换)职工代表,必须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方可当选(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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