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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
颁布单位: 国土资源部
文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颁布日期:2003-01-03
执行日期:2003-01-03
时?效??性: 已修订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2003年1月3日***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屒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斯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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