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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所的实习生笔试题目,请任选一题,周一下班之前完成后提交给我。
研 究 题
题目:
1、法理研究:
请分析商品包装类立体性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标准。
提示:法理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法规(含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审理指南、司法意见、草案等等各类法规文件)研究、案例研究及学理挖掘等,并就研究结果提交研究报告,不少于3000字。
立体商标的含义
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商标显著性的含义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
用情况等因素。 商标显著性的具体内核依照传统型显著性标准来定义就是——如果是臆造的、任意的或者暗示性的,那么其就具有固有显著性,否则必须证明第二含义才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我们不难看出,以上描述是相对抽象的,只能通过语言来进行描述,通过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没有相对客观的法律界限。因此,从正面来划定判断标准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同时参照我国目前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不难发现条文也是从反向来规定商标是否符合显著性特征的,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从反面来理解显著性的含义,从而进行判定。
分析具有显著性的思考角度
可以将思考角度分为本身就具有显著性(即固有显著性)和经使用过后从而获得了显著性的(产生了第二层含义),后者的前提是其本身并不具备明显的显著性(即符合《商标法》第11条所述情形)。
从整体上看,包装类立体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较低的。通常而言,商品上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平面标志是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标识,包含消费者在内的相关公众会很自然地、习惯地、主动地在这些平面标志中“寻找”生产者,以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而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本身便是商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其并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天然地将其认知为商品来源的标识,相关公众更倾向于将其认为是商品包装物本身。
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符合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量:(1)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需要区分是对商品本身的认知还是对商标本身的认知)情况(以我国的司法实践为例,法院认为相关公众认知判断的主观性较大,且商品形状或包装外形三维标识的固有含义难以改变,因此对该类商标应有更加严格的知名度要求); (2)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3)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量、营业额及市场占有率;(4)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情况及覆盖范围;(5)使该标志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我们可以总结出,判定立体商标经过使用后取得显著性,可以划定一个坐标轴,X轴是时间,要获得显著性无论何种产品或服务都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Y轴是产品或服务本身的“存在感”,这个“存在感”我们可以结合销量、公众认知、宣传力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判定,最终,XY轴划定的区域达到了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的这一标志与使用者之间建立起了唯一对应联系这种程度,我们会判定此种立体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而以演绎方式出现的风格化的、类似的标志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取得了显著性(结合乐高迷你人一案)。
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更需要通过举证来证明,大体上可以把证据分为两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调查、消费者证言,间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地域广度证据、使用时长、使用方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立体商标显著性判断时,仍需要以正向判定为主,将每个元素拆开来看进行反向判定是因正向判定难度过大而产生的一种辅助手段,旨在帮助渡过商标法领域中立法、司法尚不完善成熟的过渡期。
总结
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商标法领域对包装型立体商标判定之严格,审查部门以及法院多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为由对审核严格把关,认为宽松的审核容易形成市场垄断,从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其实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放开这个被扎紧的口子,给予立体商标以法律保护,能够在法律层面上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正确引导消费者认准品牌选购商品;对于经营者而言,基于法律保护无疑是一种对经营者的鼓励与支持,从而促进整个产业的多样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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