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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是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力及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它涉及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反映了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基本性质。
宪法关系的内容:
国家和公民的关系
国家和各民族的关系
国家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和政党之间的关系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法律规范是依据特定的价值次序编排的,由宪法规定的,诠释宪法价值与宪法原则的行为规则。
宪法规范和普通法律规范最大的区别在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构成不同。
宪法规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相较于普通法律规范更为严格。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涉及一国之内众多阶级的法律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国家权力的规范运作之间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方面。
与普通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整体规定简洁凝练,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更具概括性和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规范对象包括国家性质及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是对一个国家最基础的制度性建设的阐释和描述。
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
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和限制性
宪法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宣告性规范和确认性规范
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方面,行为模式的确认
另一方面,法律后果的证成
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宪法修改的限制: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完整
政体
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
先决投票
公告
议决
公布
宪法监督
为了确保宪法的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保证国家根本制度和各项基本制度的有效运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完备而有效地监督实施宪法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我国将这一制度称为“宪法监督”。
其形成基于两个因素:1.《宪法》62条规定,我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是“监督宪法实施”的简称。
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监督”是与“法律监督”相对应的概念。
宪法监督的对象是实施宪法的行为。可分为
1.以实施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机关实施宪法、政党实施宪法、其他组织实施宪法,其中国家机关实施宪法又可以分为立法机关实施宪法、行政机关实施宪法、监察机关实施宪法、司法机关实施宪法。
2.以实施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通过立法行为实施宪法和通过具体决议实施宪法。
3.以争议类型为标准,可以分为立法行为、权限纠纷、选举诉讼、弹劾案、政党违宪。
宪法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组织在实施宪法过程中的宪法行为,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违宪行为。所谓违宪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组织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作出的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
违宪和违法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违宪是违反宪法。
2.行为主体不同。违宪的主体主要是作为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国家机关;违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企业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治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机制。
3.宪法监督是协调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关系的重要机制。
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人民主权
社会主义法治
尊重和保障人权
权力监督和制约
民主集中制
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基本内涵
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各种自由权)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
公权力不仅不加侵害,还应尽量使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是各种社会权)得到实现。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即国家应提供有效地基本权利救济体制。
论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
普通法院审查制
专门机关审查制
宪法法院模式
宪法委员会模式
代议机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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